近日,南京市检察院召开市院内设机构改革实施大会,市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范群为调整后的内设机构授牌并讲话。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潘科明主持会议。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杨继栋宣布各内设机构中层干部任命决定和人员岗位调整决定。
根据高检院、省院统一部署,经省院审核、省委编办同意,南京市检察院共设立20个内设机构,分别为:办公室、第一至第九检察部、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部、检察信息技术部、组织人事处、宣传处、教育培训处、计划财务装备处、检务督察处、机关党委和离退休干部处。保留司法警察支队,设在第九检察部。
推进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市检察院机关经过通盘考虑、反复酝酿,统筹当下与长远,系统考虑人员配置,最终形成了内设机构改革组织实施方案,上报省检察院和省委编办批准。3月28日市检察院召开全院干警大会动员部署,组织干警填报《部门意向调查表》。随后,认真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在省委编办核定编制数内配备人员,保持人员总体稳定。
值得关注的是,新调整的内设机构中,第一至第九检察部按照数字顺序命名,专门负责检察业务工作,突出了检察职能和检察专业性。
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传统业务,此次改革以原有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为基础,按照普通犯罪、重大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的案件类型和全面实行“捕诉一体”的要求,分别组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检察部。
第五检察部和钟山院合署办公,承担刑事执行检察职能,同时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市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14个罪名的案件侦查。
此次改革分流原有民事行政检察处工作职能,分别组建第六检察部和第七检察部。第六检察部专门负责民事检察法律监督工作,第七检察部专门负责公益诉讼和行政检察法律监督工作,以适应人民群众新的司法需求。
设第八检察部,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和对下指导,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力度。
设第九检察部,主要负责控告申诉和举报,承办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承担法警工作等。
一起来了解20个内设机构具体职能吧!
办 公 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等工作;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起草审核相关文件文稿,管理秘书事务,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
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工作;
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
组织协调对外交流工作。
第 一 检 察 部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除第二、三、四检察部承办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
办理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第 二 检 察 部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等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
办理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第 三 检 察 部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市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
办理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第 四 检 察 部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
办理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第 五 检 察 部
负责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
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
负责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第 六 检 察 部
负责办理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的审查、抗诉;
承办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
办理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申诉案件。
第 七 检 察 部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
办理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办理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益诉讼和行政申诉案件。
第 八 检 察 部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
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办理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第 九 检 察 部
保留警务处牌子,对外称司法警察支队
负责受理向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和举报;
承办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指导全市检察机关枪支弹药等警用装备的管理工作,协调跨区域重大警务活动。
法 律 政 策 研 究 室
调查研究上级公布的与南京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承办征求市人民检察院意见的法律草案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研究论证工作;
研究提出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决策部署的意见;
指导并组织全市检察理论研究工作;
发布典型案例和公告案例;
负责司法体制改革综合协调相关工作;
承担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承担市人民检察院对台司法互助工作。
案 件 管 理 部
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款物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和律师接待工作;
统一组织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
组织指导人民监督员工作;
负责业务信息化需求统筹,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应用。
检 察 信 息 技 术 部
制定实施全市检察机关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规划,承担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基础网络、设施和系统应用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管理;
办理全市检察机关重大疑难案件的检验鉴定、技术性证据审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开展以应用为主的检察技术科研活动。
组 织 人 事 处
负责市人民检察院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组织人事和劳动工资管理等工作;
协同市委主管部门和区委做好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的考核、领导干部配备及后备干部考察工作,办理有关任免手续;
按规定承办全市检察系统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检察官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警衔审核工作;
负责全市检察机关检察官遴选、检察官助理和聘用制书记员统一招录工作;
指导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
宣 传 处
负责全市检察机关意识形态工作,协助党组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负责指导全市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
指导、协调、管理全市检察机关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开展检务公开工作;
负责检察文化建设工作,承办典型选树、表彰奖励工作。
教 育 培 训 处
负责指导全市检察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制定全市检察机关中、长期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在上级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培训、岗位职务培训、学历教育、继续教育、普法教育等工作;
指导市检察官培训中心的工作。
计 划 财 务 装 备 处
制定实施全市检察机关财务和装备规划,编制市人民检察院支出规划和部门预决算;
负责市人民检察院本级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
负责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检 务 督 察 处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对全市检察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规定、决定情况的督察;
承担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具体工作;
承担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省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有关政策和要求;
承担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机 关 党 委
负责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党群工作。
离 退 休 干 部 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此次内设机构改革是落实最高检‘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要求的重要体现,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更加有利于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有利于“四大检察”职能全面充分履行,有利于检察机关专业化建设。”范群检察长要求,在市委、省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市检察院全体干警要立足检察职能,彰显改革效能,更好地顺应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新期盼,努力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